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2904号
申请人:董**,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申请人:**,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
被申请人:河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贝尔塔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工业园科技区九路**之五/div>
法定代表人:盛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诉被申请人**、河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市贝尔塔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董**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在24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市贝尔塔电器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所有的财产在24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具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申请人董**已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