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贝尔塔电器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2904号 申请人:董**,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申请人:**,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 被申请人:河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贝尔塔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工业园科技区九路**之五/div> 法定代表人:盛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诉被申请人**、河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市贝尔塔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董**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在24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市贝尔塔电器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所有的财产在24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具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申请人董**已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