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1002民初7718号
原告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智安北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5A栋1层。
法定代表人赵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政府街61号。
法定代表人卢军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樊军杰,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现住临汾市尧都区北孝村。系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伟新,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现住临汾市尧都区中骏国际******。系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时宇、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樊军杰、李伟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0月5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燃气采暖设备购销合同》一份,对价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均作了约定。后双方又签订了《燃气采暖设备购销合同》付款补充协议一份,对付款作了进一步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向被告供货共计243台,货款总计964300元,被告支付了489820元,现尚欠472480元。按照《燃气采暖设备购销合同》付款补充协议,该项目已经验收合格超过2年,被告仍拖欠大部分货款未付,已经构成违约,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472480元,其中有政府补贴款1500元,村民自筹款470980元,并支付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入围通知书复印件一份。2、燃气采暖设备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付款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3、燃气取暖设备安装验收单复印件一份。4、银行流水复印件一份。5、证人付某当庭证词。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方已经分批分期支付给原告,现只欠3000元,原因是厂家未提供发票导致,这些情况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付某亦认可,并非故意拖欠。付某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全权负责相关经营活动,授权书上明确写明付某有权代替公司收款,我方有理由认为付某代表原告,将货款转入付某账户,等同于将货款支付给原告,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断。
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2、付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付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两份。4、付某出具的收据复印件一份。5、授权书复印件一份。6、燃气采暖设备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7、燃气采暖设备购销合同付款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5日,原告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表人付某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燃气采暖设备购销合同一份,对付款方式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该两份合同均由付某签名后邮寄至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波签名、加盖公章后再寄回临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价值964300元的采暖设备,并指派专人安装,付某全程参与。后被告分五笔向原告账户付货款计489820元。2018年11月14日,原告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一份,授权付某全权负责销售、推广及相关经营活动,可以收取壁挂炉村民自筹款项并有权支付合理费用。有效日期:临汾市2017-2018年度清洁取暖工程同期。该授权书加盖有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公章。据此,被告将村民自筹款项471480元支付给付某,尚欠3000元。付某对此情况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两份。2020年11月3日原告以被告欠其货款472480元为由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及诉讼费用。审理中,被告表示大部分已结清,尚欠3000元。为了查明事实,本院当庭询问了证人付某,付某,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山西省太原市人,现住山,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区号同的签订到执行、结款全程参与,当庭认可其出具的两份书面情况说明及收款收据属实,认可原告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认可其收取了部分款项,认可原、被告合同款项剩3000元未结,其余全部结清。原告诉讼代理人对授权书不予认可。经本院多次做原、被告思想工作,希望能调解处理,但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致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书证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从原、被告签订的燃气采暖设备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上来看,均有原告方委托代表人付某的签名,且该两份合同均由付某签名后邮寄至原告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波签名、加盖公章后再寄回临汾,可以证明付某系原告确认、认可的委托代表人。从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出具的授权书上来看,原告授权付某为临汾办事处负责人,授权付某全权负责销售、推广及相关经营活动,可以收取壁挂炉村民自筹款项并有权支付合理费用,有效日期:临汾市2017-2018年度清洁取暖工程同期,该授权书上加盖有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可以证明原告授权付某代收款项,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人民政府有理由相信付某有代收款项的权利,付某收取款项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公司承担责任。付某当庭认可收取了大部分款项,仅剩3000元未结,有付某出具的收款收据、书面情况说明、当庭陈述加以证明,事实清楚,能认定被告已支付给付某471480元。付某未及时将货款交付原告财务,属于原告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现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货款472480元,因缺少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及付某认可尚欠的3000元货款一节,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原告应提供增值税发票。为了维护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人民政府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00元。并付之利息,计息时间从2020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原告向被告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26元减半收取5113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鲍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