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汇通汇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160号
申请人: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智安北路3号5楼。
法定代表人:赵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汇通汇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B309。
法定代表人:胡小林。
申请人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汇通汇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584730元。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汇通汇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584730元。
案件申请费3444元,由申请人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燕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