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02执249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波。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贾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安平。
被执行人:范龙彪,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广东巴特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002民初80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人民政府、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贾册村村民委员会、范龙彪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人民政府、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贾册村村民委员会、范龙彪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人民政府、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贾册村村民委员会、范龙彪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人民政府、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贾册村村民委员会、范龙彪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娅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雪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