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沧联二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250437372。
法定代表人:李祖芹,董事长。
被执行人:什邡市小松鼠暖通设备经营部,住什邡市方亭东风路,注册号:×××80。
经营者:左第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穗仲案字第9967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什邡市小松鼠暖通设备经营部借款合同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38774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什邡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9967号仲裁裁决书由什邡市人民法院审查执行。
什邡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高 正
审判员 李红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