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4493号
原告: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沧联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祖芹。
被告:齐河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齐河县齐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华强。
原告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玉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