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7650号
原告: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沧联二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祖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铖,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露,公司员工。
被告: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E23室。
法定代表人:刘伟亮。
原告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育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