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7执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号深圳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1737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叶刚,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超,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联李东路8号赛为大楼A101至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6343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25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依法受理。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款10791644.18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截止2021年9月1日的利息4257936.08元;3.2021年9月2日起的购房款22791644.18元的利息按照22791644.18元减去分期付款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按百分之九的年利率标准计算至两被执行人实际付清之日止。4.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担保费59654.24元、律师费726291元、诉讼费170035.5元、保全费5000元;5.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每日15000元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上述款项完全清偿之日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两被执行人分四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和解款。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照(2021)粤0307民初25758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标准计算至两被执行人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费83410.56元执行人已缴交。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代替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