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3270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566385649,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6号。
法定代表人:朱世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鸣鹤,江苏汉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23202XN,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蔡彬,公司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军,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子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6343L,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联李东路8号赛为大楼A101至15楼。
法定代表人:周勇,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华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以为缓解其与被告之间的矛盾,便于后期顺利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09元,由原告江苏华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顺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