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1176号
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社区联***8号赛为大楼A101室1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55号1幢第二层A区。
法定代表人:王奕。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