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业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业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21民初3741号

原告:***,男,1946年4月8日,汉族,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诉讼代理人:焦鹏飞,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业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邢秀梅。

诉讼代理人:都业岩,律师。

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鲍景伟。

诉讼代理人:都业岩,律师。

***与吉林省业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承担。

审判员  惠玉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