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21民初3741号
原告:***,男,1946年4月8日,汉族,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诉讼代理人:焦鹏飞,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业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邢秀梅。
诉讼代理人:都业岩,律师。
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鲍景伟。
诉讼代理人:都业岩,律师。
***与吉林省业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承担。
审判员 惠玉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