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1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绿色创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柿庄镇下泊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绿色创想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柿庄镇下泊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作出的(2023)晋0521民初52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55990.53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划拨沁水县柿庄镇下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存款262300.53元(含执行费3740元,诉讼费2570元)。至此,(2023)晋0521执511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