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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渝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重庆江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479号
原告:重庆渝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红卫巷玫瑰园B1幢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008786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重庆江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大桥路12号附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U6N2N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江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1701元,由原告重庆渝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