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703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金太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男,住湖南省常德市。
被执行人:常德市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常德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金太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2016)湘0703民初2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常德市金太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常德市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常德市金太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到期货款856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970元、执行费118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金太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风险告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常德市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常德市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湘0703民初255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学勤
审判员 王稳石
审判员 彭国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伍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