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常民二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金太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善卷社区新世纪家电城3-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芷安居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玉霞社区玉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常德市金太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鼎城芷安居仓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1)常鼎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常德市金太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德市金太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德市金太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564元,减半收取4282元,由常德市金太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十二)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