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1543号
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800-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P9HKH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昌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120号-1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0GHN27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百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299号皇都名尚城1幢13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PD0WW8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世纪金源方圆荟商业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苏锡路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45QP79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昌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百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世纪金源方圆荟商业管理(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公司已交纳了保全费2270元,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昌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百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世纪金源方圆荟商业管理(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 英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