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马鞍山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0503民初357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帐户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诉讼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马鞍山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祖怀
书记员  马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