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民终1340号
上诉人马鞍山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天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鞍山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婕
代理审判员 费长城
代理审判员 王 芳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