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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0503民初3578号之一
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皖0503民初35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足额提供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杨祖怀
书记员 马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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