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马鞍山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6)皖05民辖终153号
上诉人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3578号之二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马鞍山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将相关款项支付到上诉人开设在交通银行芜湖盘山支行的账户里,马鞍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也是将保证金退款汇入到工商银行芜湖赭山支行的账户里,故芜湖市鸠江区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马鞍山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归还保证金,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可以适用上述法律规定。马鞍山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花山区即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友妹 审 判 员  齐 萍 代理审判员  郝静静
书 记 员  方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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