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长和嘉泰商砼有限公司

***与沁县长和嘉泰商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30民初101号
原告:***,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沁县。
委托代理人:***,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沁县长和嘉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沁县定昌镇西渠上村。
法定代表人:常益民,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飞诉被告沁县长和嘉泰商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史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