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长和嘉泰商砼有限公司

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并民初字第477号
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中联钢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沁县长和嘉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定昌镇西渠上村。
法定代表人常益民,董事长。
被告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城胜利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沁县县城沁州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常勇,男,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告**,女,1976年9月11日,汉族。
被告***,男,1969年6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沁县长和嘉泰商砼有限公司、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常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沁县长和嘉泰商砼有限公司、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常勇、**、***银行存款11300511.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1130051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沁县长和嘉泰商砼有限公司、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常勇、**、***银行存款11300511.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1130051元担保金。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贺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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