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民终4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长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对面岭南路1号***苑2栋F0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上诉人深圳市长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4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向上诉人深圳市长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的缴费通知书后,上诉人未在收到通知后次日起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现已超过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时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长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