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天津星际驰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津01民终7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一期一楼1610号。
法定代表人:金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星际驰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20号楼7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经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星际驰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际驰舟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4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经科技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星际驰舟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星际驰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2年项目剩余款项62719元的付款条件为网经科技公司收到天津移动的对应验收款,现网经科技公司尚未收到该款项,星际驰舟公司不具备要求网经科技公司付款的条件;2.2015[2161]号项目所欠50028元应从网经科技公司应付款金额中扣除;3.星际驰舟公司要求网经科技公司付款,应举证证明已经具备付款条件;4.一审剥夺网经科技公司的辩论权,程序错误。
星际驰舟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网经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星际驰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网经科技公司支付2012年项目尚欠的62719元;2.判令网经科技公司支付2015[2161]项目尚欠的50028元;3.本案诉讼费由网经科技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网经科技公司是中国移动通讯集团软硬件产品和服务提供商,星际驰舟公司是网经科技公司的代理商,代替网经科技公司进行其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承接项目的前期支持、设备安装、开通、调试、验收等工作,网经科技公司根据约定向星际驰舟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自2012年开始合作,共同参与了较多项目,为结算方便,双方于2016年8月1日签署《协议》,对自2012年至2015年项目的未结款项进行了重新确认。其中协议第一条中1.2款约定:鉴于2012年项目签订协议时是成本项目,乙方(网经科技公司)在天津有多个代理商,乙方将各代理商安装开通的项目均混杂在一起与天津移动签订了合同,甲方(星际驰舟公司)无法协助乙方跟踪合同的回款工作。1.4款约定:甲方完成现场验收工作并将项目资料提交给乙方,乙方需在收到天津移动的对应验收款后,将剩余的款项金额:62719元(人民币陆万贰仟柒百壹拾玖圆)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在支付前,甲方需向乙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对协议无任何异议,网经科技公司按协议内容陆续付款,但对于2012年项目的62719元以不具备给付条件为由拒付,且对星际驰舟公司出具的正式发票也拒绝接受,予以退回。另因付款不及时,星际驰舟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通过邮件方式向网经科技公司催要,2017年2月28日网经科技公司自行认为2015[2161]号项目存在差错,要求扣除星际驰舟公司50028元,并向星际驰舟公司回发邮件,其余款项予以认可,并已给付星际驰舟公司。但星际驰舟公司对2015[2161]号项目存在差错不予认可,双方对此亦没有重新结算。针对2012年项目尚欠的62719元和2015[2161]号项目所欠50028元星际驰舟公司再次于2018年1月18日向网经科技公司发出律师函,催要此款,但网经科技公司仍没有给付上述款项,故星际驰舟公司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12年项目双方在2016年8月1日协议第一条1.2款中约定,因项目混杂无法协助乙方跟踪合同的回款工作,故应由网经科技公司向天津移动主张权利,虽1.4款中约定网经科技公司需在收到天津移动的对应验收款后,将剩余的款项金额62719元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星际驰舟公司,但网经科技公司庭审中没有证据证明其向天津移动主张过权利,故其抗辩不能成立,且对上述款项星际驰舟公司已为网经科技公司开具发票,网经科技公司拒收退回,故此网经科技公司应给付星际驰舟公司上述款项;关于2015[2161]号项目所欠50028元因双方在2016年8月1日的协议中已经约定具体数额,且网经科技公司所提交证据中亦表示已给付上述款项,仅是自己认为所付款项有误,应予扣除,但星际驰舟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双方亦未重新进行对账,网经科技公司仅以星际驰舟公司向其下达催款函后,于2017年2月28日回函及相关送货单、收货单进行抗辩,理由不成立,上述款项网经科技公司亦应给付星际驰舟公司。现星际驰舟公司要求网经科技公司给付2012年项目尚欠的62719元及2015[2161]项目尚欠的50028元共计112747元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星际驰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项目款62719元及2015[2161]号项目款50028元,合计11274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278元,由被告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网经科技公司对欠付星际驰舟公司2012年项目剩余款项62719元并无异议,其虽主张因尚未收到天津移动的验收款而不应向星际驰舟公司付款,但网经科技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涉诉协议签订后至今曾向天津移动积极主张权利,再综合考虑星际驰舟公司已经向网经科技公司开具发票以及该项目的发生时间,对网经科技公司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2015[2161]号项目欠付款项50028元,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表示在双方结算前已就该笔款项的争议进行过沟通,在此基础上,网经科技公司仍与星际驰舟公司于2016年8月1日签署协议,对自2012年至2015年项目的未结款项进行了明确确认并已履行了大部分给付义务,此后双方亦未就此问题达成新的合意,现网经科技公司又主张结算金额有误应扣除50028元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实难支持。
综上所述,网经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5元,由上诉人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芳
代理审判员豆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仇维
书记员田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