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黑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义乌市黑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凌逢秒、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13627号
原告:义乌市黑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昀,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逢秒,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黑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凌逢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黑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