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友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312行审99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海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瑞安,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友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南京东路1369号。
法定代表人:邢如满,董事长。
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友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友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于2019年5月21日依法作出临东人社监理字[2019]第020号行政处理决定:足额支付张在运社会保险费154169.33元,大写:壹拾伍万肆仟壹佰陆拾玖元叁角叁分整。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该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5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友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后,被执行人友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临东人社监理字[2019]第02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友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后,友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六个月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未生效。申请执行人现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提执行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徐李明
人民陪审员  齐学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贾艳丽
书记员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