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琦润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琦润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创普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8573号
原告:重庆琦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3号3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589545XP。
法定代表人:王星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创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6号(B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93943908L。
法定代表人:万东勇。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琦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创普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琦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箴恒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成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