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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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终3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222号079幢(4-17-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上诉人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5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