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终3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222号079幢(4-17-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上诉人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5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