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894江苏德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1894号
原告: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MA1MAHTK8R,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南路93号(中港金属交易城)3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龙爱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98605807H,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南路58号金水湾2幢105室。
负责人:徐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朵花
人民陪审员  孙联进
人民陪审员  张福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