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5号之一
原告:潍坊百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海丰路与海润街交叉口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少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雪,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玉龙社区卧龙东街以北东次干道以东华安东方明珠**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李先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潍坊百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潍坊百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百年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百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92元,减半收取计5696元,保全申请费4316元,共计10012元,由原告潍坊百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