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5财保428号
申请人:山东菲达电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智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巩军。
被申请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菲达电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智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起诉时请携带保全裁定复印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