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84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老庄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丘市瑞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金冢子镇团埠村。
法定代表人:罗文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罗文生,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0784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安丘市瑞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丘市团埠村军团路东侧、新南环北60米土地证号为安国用(2015)第000**号项下范围内登记的土地使用权;
二、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安丘市瑞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丘市团埠村军团路东侧、新南环北60米(房产证号为金冢子字第××号)房产一套。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