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丘市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784执异9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丘市。
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金冢子镇金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丘市瑞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金冢子镇团埠村。
法定代表人:罗文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瑞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中止本院(2019)鲁0784执149号之二执行裁定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瑞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9)鲁0784执149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37×××23账户内存款1541863.90元,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以该款项为异议人错误转账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后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别怀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