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恢1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老庄子。
被执行人:安丘市瑞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089799516F。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丘市瑞锋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167780805016212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2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丘市瑞锋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167780805016212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41863.9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任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