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1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30号中建大兴之星6F。
法定代表人:万大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浩,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A座15楼法务部。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欢,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新泺大街988号鲁商·福瑞达广场A座东区802-2。
法定代表人:张金田,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9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翟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