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结构有限公司、潍坊鑫海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2287号
原告:山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金冢子镇金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金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武,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鑫海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金冢子镇团埠村206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全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鑫海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