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星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381号 申请人:江苏星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黄河大道(东)29号8幢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XK038H。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高巛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东杏山村杏山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N4FCL4T。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星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星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高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94624.1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为申请人江苏星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星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94624.11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93元,由申请人江苏星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