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603执141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红蜘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路。
法定代表人:方素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徐州红蜘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泰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137040.56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衬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