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红蜘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红蜘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603民初3095号
原告:徐州红蜘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素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胜,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震,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徐州红蜘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孟杨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