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57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市丰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口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2230917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鲁0783民初57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01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2023年6月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存款401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存款401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 璇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