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5767号
申请人:潍坊市丰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口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2230917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人潍坊市丰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1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01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2525元,由申请人潍坊市丰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 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