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310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丰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口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223091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裙房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DLXLC0R。
法定代表人:杨熙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兴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广***7号楼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482093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丰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沂兴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兴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85元,共计147385元,其中2067元转为本案执行费,余款14531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