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世凯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晋州市翰博化纤有限公司与北京富世凯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3民初589号

原告:晋州市翰博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安家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安小兵,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DB323D。

法定代表人:付海波

原告晋州市翰博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晋州市翰博化纤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州市翰博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州市翰博化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180元,共计280元,由原告晋州市翰博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晋州市,邮编052260,收件人:立案庭材料收转窗口)。

审判员  杨建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亚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