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3民初589号
原告:晋州市翰博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安家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安小兵,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DB323D。
法定代表人:付海波
原告晋州市翰博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晋州市翰博化纤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州市翰博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州市翰博化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180元,共计280元,由原告晋州市翰博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晋州市,邮编052260,收件人:立案庭材料收转窗口)。
审判员 杨建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亚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