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城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宁波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37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城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7层、18层,组织机构代码:59958075X。

法定代表人蒋忆。

被执行人宁波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源和巷15号606室,组织机构代码:066643543。

法定代表人周霞。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71829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211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电子商务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罚款。因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1执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