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102民催9号
申请人:城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忆,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佩,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城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城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6321520596、票据金额为人民币4148056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城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50元,由申请人城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丽珍
代理审判员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朱小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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