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云际世界科技有限公司、城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7076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杭州云际世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山一社区陈家村97号。
法定代表人:郁强。
被告:城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7层、18层。
法定代表人:蒋忆。
原告陈顺与被告杭州云际世界科技有限公司、城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