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5民初1595号
原告:**。
被告:杭州云际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郁强。
被告:城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杭州云际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城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