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3民初2921号
原告:甘肃铸建工程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甘肃铸建工程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与甘肃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铸建工程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铸建工程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铸建工程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原告甘肃铸建工程建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