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423执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可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越西县居民。
被执行人:**,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甘肃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退还甘肃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订金10万元,当庭支付清;***、**支付违约金2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658元、保全费1520元,由***、**负担。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甘0423民初1593号民事调解书。后被执行人未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22年1月18日,申请执行申请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公告期满后,***、***履行给付欠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银行存款7575元,本院划扣后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查找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银行账户、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的执行标的20000元,已执行7575元,未执行12425元。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甘肃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