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481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鲁1481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8928.3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34元。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本案执行完毕。故(2023)鲁1481执332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